在 递 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申 请 前 , 有 关 人 士 必 须 细 阅 以 下 定 义 , 以 确 定 他 / 她 是 否 中 国 公 民 , 以 及 是 否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。
此 外 , 如 果 有 关 人 士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, 但 并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, 他 / 她 在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前 , 必 须 先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。 父 /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在 为 十 一 岁 以 下 儿 童 首 次 申 请 护 照 时 , 应 同 时 递 交 该 儿 童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申 请 。
任 何 人 如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, 即 有 资 格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:
任 何 人 如 果 是 香 港 居 民 , 并 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, 即 被 视 为 中 国 公 民 :
但 假 如 有 关 人 士 已 申 报 变 更 国 籍 , 而 不 再 是 中 国 公 民 , 则 不 符 合 资 格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。
任 何 人 如 属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, 即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