短期工作签证

香港是一个国际化的城市,每天都有很多目的不同的游客和商务人士到来,有些人来参加商务会议,有些人来短期工作或临时工作,有些人来参加研讨会或展览。大多数来港人士并不确定什么情况需要申请短期工作签证。以下是入境处的一些指引:


1.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《 入 境 规 例 》 ( 第 115A 章 ) 第 2 (1) 条 的 规 定 , 给 予 某 人 以 访 客 身 分 在 香 港 入 境 的 准 许 , 须 受 下 述 逗 留 条 件 规 限 :


  • 该 人 不 得 接 受 有 薪 或 无 薪 的 雇 佣 工 作 ;
    该 人 不 得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; 及
    该 人 不 得 就 读 于 学 校 、 大 学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。

2. 任 何 人 士 在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分 在 港 逗 留 期 间 , 可 进 行 以 下 商 务 活 动 :


  • 签 订 合 约 或 参 加 招 标 、 投 标 ;
    检 验 货 物 / 设 备 或 监 督 其 装 设 / 包 装 ;
    参 加 展 览 会 、 交 易 会 ( 但 并 不 包 括 向 公 眾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, 或 搭 建 展 览 摊 位 ) ;
    解 决 索 赔 问 题 或 者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;
    应 邀 从 事 商 务 、 科 技 考 察 活 动 ; 及
    参 与 短 期 研 讨 会 或 其 他 会 议 。

3. 此 外 ,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分 来 港 的 人 士 亦 可 出 席 活 动 发 表 演 讲 / 作 出 发 布 , 惟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:

  • 该 人 并 不 会 因 在 该 活 动 中 发 表 演 讲 / 作 出 发 布 而 获 得 报 酬 ( 因 应 有 关 活 动 而 获 提 供 住 宿 、 交 通 、 膳 食 等 , 或 获 发 还 该 类 费 用 除 外 ) ;
    整 个 活 动 为 期 不 超 过 七 天 ; 及
    每 次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, 只 能 在 一 个 活 动 中 发 表 演 讲 / 作 出 发 布 。

根 据 香 港 法 例 《 入 境 条 例 》 ( 第 115 章 ) 第 41 条 , 任 何 人 违 反 对 他 有 效 的 逗 留 条 件 , 即 属 犯 罪 , 经 定 罪 后 , 最 高 可 判 罚 款 港 币 五 万 元 及 监 禁 两 年 。


雇 用 不 可 合 法 受 雇 的 人 是 严 重 罪 行 , 一 经 定 罪 , 最 高 可 被 判 监 禁 三 年 及 罚 款 三 十 五 万 元 。 高 等 法 院 曾 就 此 颁 布 判 刑 指 引 , 聘 用 非 法 劳 工 的 雇 主 须 被 判 即 时 入 狱 。 根 据 法 院 判 例 , 任 何 人 士 在 决 定 聘 用 一 名 雇 员 前 , 必 须 采 取 一 切 切 实 可 行 的 步 骤 以 确 定 有 关 雇 员 是 可 合 法 受 雇 的 。 除 了 查 阅 雇 员 的 身 份 证 外 , 该 人 亦 负 有 明 确 的 责 任 向 雇 员 作 出 查 询 , 而 雇 员 提 供 的 任 何 答 案 不 会 令 该 人 对 雇 用 有 关 雇 员 的 合 法 性 产 生 合 理 怀 疑 , 否 则 法 院 不 会 接 纳 以 此 作 为 免 责 辩 护 。 如 求 职 者 没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, 雇 主 亦 必 须 查 阅 求 职 者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, 违 例 者 经 定 罪 后 , 最 高 可 被 判 监 禁 一 年 及 罚 款 十 五 万 元 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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