短期工作簽證

香港是一個國際化的城市,每天都有很多目的不同的遊客和商務人士到來,有些人來參加商務會議,有些人來短期工作或臨時工作,有些人來參加研討會或展覽。 大多數來港人士並不確定什麼情況需要申請短期工作簽證。以下是入境處的一些指引:


1.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《 入 境 規 例 》 ( 第 115A 章 ) 第 2 (1) 條 的 規 定 , 給 予 某 人 以 訪 客 身 分 在 香 港 入 境 的 准 許 , 須 受 下 述 逗 留 條 件 規 限 :


  • 該 人 不 得 接 受 有 薪 或 無 薪 的 僱 傭 工 作 ;
    該 人 不 得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; 及
    該 人 不 得 就 讀 於 學 校 、 大 學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。

2. 任 何 人 士 在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分 在 港 逗 留 期 間 , 可 進 行 以 下 商 務 活 動 :


  • 簽 訂 合 約 或 參 加 招 標 、 投 標 ;
    檢 驗 貨 物 / 設 備 或 監 督 其 裝 設 / 包 裝 ;
    參 加 展 覽 會 、 交 易 會 ( 但 並 不 包 括 向 公 眾 直 接 出 售 貨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務 , 或 搭 建 展 覽 攤 位 ) ;
    解 決 索 賠 問 題 或 者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活 動 ;
    應 邀 從 事 商 務 、 科 技 考 察 活 動 ; 及
    參 與 短 期 研 討 會 或 其 他 會 議 。

3. 此 外 , 獲 准 以 訪 客 身 分 來 港 的 人 士 亦 可 出 席 活 動 發 表 演 講 / 作 出 發 佈 , 惟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:

  • 該 人 並 不 會 因 在 該 活 動 中 發 表 演 講 / 作 出 發 佈 而 獲 得 報 酬 ( 因 應 有 關 活 動 而 獲 提 供 住 宿 、 交 通 、 膳 食 等 , 或 獲 發 還 該 類 費 用 除 外 ) ;
    整 個 活 動 為 期 不 超 過 七 天 ; 及
    每 次 獲 准 逗 留 期 間 , 只 能 在 一 個 活 動 中 發 表 演 講 / 作 出 發 佈 。

根 據 香 港 法 例 《 入 境 條 例 》 ( 第 115 章 ) 第 41 條 , 任 何 人 違 反 對 他 有 效 的 逗 留 條 件 , 即 屬 犯 罪 , 經 定 罪 後 , 最 高 可 判 罰 款 港 幣 五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。


僱 用 不 可 合 法 受 僱 的 人 是 嚴 重 罪 行 , 一 經 定 罪 , 最 高 可 被 判 監 禁 三 年 及 罰 款 三 十 五 萬 元 。 高 等 法 院 曾 就 此 頒 布 判 刑 指 引 ,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僱 主 須 被 判 即 時 入 獄 。 根 據 法 院 判 例 , 任 何 人 士 在 決 定 聘 用 一 名 僱 員 前 , 必 須 採 取 一 切 切 實 可 行 的 步 驟 以 確 定 有 關 僱 員 是 可 合 法 受 僱 的 。 除 了 查 閱 僱 員 的 身 份 證 外 , 該 人 亦 負 有 明 確 的 責 任 向 僱 員 作 出 查 詢 , 而 僱 員 提 供 的 任 何 答 案 不 會 令 該 人 對 僱 用 有 關 僱 員 的 合 法 性 產 生 合 理 懷 疑 , 否 則 法 院 不 會 接 納 以 此 作 為 免 責 辯 護 。 如 求 職 者 沒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, 僱 主 亦 必 須 查 閱 求 職 者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, 違 例 者 經 定 罪 後 , 最 高 可 被 判 監 禁 一 年 及 罰 款 十 五 萬 元 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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